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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离婚诉讼网的创始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诉讼、婚房分割、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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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时间:2012-06-20 14: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问题 1、我国有没有遗产继承税?

  回复:我国目前根本没有“遗产继承税”这个税种,不缴纳遗产继承税。

  问题2、北京开征遗产继承税了吗?

  以一个咨询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情摘要:我是北京的,现在有房屋一套,产权人(父亲)已去世,母亲在世,还有4个兄弟姐妹(除本人)。请问:1、母亲过世之后,办理继承手续是否缴纳房屋遗产继承税?如需缴纳,按何标准征收?总共应缴纳多少费用?2、与母亲及兄弟姐妹协商后将房屋过户到本人名下,是否缴纳税款?如需缴纳,按何标准征收?总共应缴纳多少费用?

  (一)构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公证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公证对信息的需求量巨大, 而目前公证行业内部的信息资源尚不能共享。尤其是遗嘱公证的特殊性,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机构受理。有可能一位当事人在住所地立过遗嘱后又在经常居住地或行为发生地又立了遗嘱。曾经就发生过一位老人在三个公证处立了三份遗嘱将仅有的一套房产给三个儿子的情形,如果没有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将来遗嘱生效后将面临着纠纷,达不到遗嘱的作用。由此可见遗嘱公证对信息的要求有多高, 一旦由于信息缺乏导致错证将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由公证管理机构牵头在一定关联区域范围内实现公证行业内部的资源共享, 是防范遗嘱公证风险的有效渠道。

  (二)证据保全措施在遗嘱公证中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1、遗嘱人年老体弱;2、遗嘱人为危重病人;3、遗嘱人为聋、哑、盲人;4、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员在具体办证过程中,应有明确的判断力,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遗嘱人,应采取录音或录像的保全措施,并在公证卷宗的工作笔录中反映。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公证员应及时对录音或录像后形成的磁带或录像带进行封存,立遗嘱人同时在磁带或录像带封存处签名或盖章。

  (三)完善询问笔录,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公证笔录是记载公证员了解案情、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的重要手段。通过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相关情况,发现当事人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真实的主观意愿。通过询问当事人对法律行为可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认识,掌握当事人办理公证的真实意图。公证谈话笔录还是可以弥补公证书无法和不便写上的内容,为可能出现的风险所做的防范,所留存的工作底稿。告知义务这一法律制度的设置对于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服务职能,维护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有效减轻或避免公证人员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婚姻律师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责任编辑: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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