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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离婚诉讼网的创始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诉讼、婚房分割、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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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离婚时如何做夫妻共同财 时间:2012-06-08 22:39 来源:未知 作者:bianji 点击:

  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重要诉讼保障制度之一,该制度对于保证获得胜诉判决的当事人能够依判决获得自己应当得到的财产,同时也为人民法院能够顺利执行生效裁判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本律师的多年办案经验,近80%的离婚案件当事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为此在离婚诉讼中防止对方当事人采取此种手段,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就显得非常必要与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二者都可能需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担保金,其中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在财产保全中申请人所提供担保的价值在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的范围内由法院酌定。离婚诉讼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离婚财产的诉讼请求,原则上都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相比较其它经济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会对要求当事人所供担保的数额有所降低,可以由当事人或婚姻律师同法院协商,由法院灵活掌握。

离婚律师咨询:182-176-64000 丁律师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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