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遗产继承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离婚诉讼网的创始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诉讼、婚房分割、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取得廉租房后死亡,其同住的家属可否继续租住 时间:2012-07-11 13:24 来源:未知 作者:jiang 点击:

  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房屋是公民的安身立命之所,是公民生存的必备条件。廉租住房制度正是从以民为本,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出发,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设立的。为了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设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婚姻律师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责任编辑:jiang)
分享到: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  下一篇:遗嘱由何人负责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