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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离婚诉讼网的创始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诉讼、婚房分割、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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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手续如何办理? 时间:2012-02-18 21:32 来源:www.hy64.net 作者:admin 点击:  问:什么事涉外继承公证?
    离婚律师咨询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三个法律关系中,其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问:哪些情况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
    离婚律师咨询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问:哪些情况不得办理出具继承权公证?
    离婚律师咨询回复: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问: 继承人不在同一地方是否可以分别各地办理公证?
    离婚律师咨询回复:不可以,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责任编辑: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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