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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离婚诉讼网的创始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诉讼、婚房分割、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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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交往时送给对方的礼物,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2012-05-29 10:25 来源:未知 作者:bianji 点击:

  在前一篇文章里,本婚姻律师讲解了男女在婚前恋爱阶段互赠礼物,在离婚时如何定性、分割的第一种情形。下面本律师将结合亲自办理过的离婚案件针对第二种情形,即该财物属于订婚彩礼的,讲解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

  小军(化名)是北京市人,小红(化名)原籍是山西太原,后来因毕业分配到国企而落户北京。来北京务二人于2005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3月二人打算登记结婚。按照小红山西太原老家的传统,作为男方的小军父母需要给小红的父母订婚彩礼。因为小军家并没有给彩礼的传统,因此也不知道该给多少合适。于是小红便拐弯抹角地暗示小军,诸如自己在上海的同学也打算结婚了,男方家给了10万元彩礼。当小军问小红自己是否也需要给彩礼和给多少时,小红又说“自己家对彩礼的观点是4万不嫌少,10万不嫌多。”看到小军有些犹豫,小红又安慰小军说“彩礼只是做样子给亲戚看,结婚后父母会把收到的彩礼全部交给小军和小红。”等等。在小红百般劝诱下,不想给自己父母添加负担的小军把自己婚前积攒的4万元钱交给了小红的父母。于是二人在民政局登记领了结婚证,并开始张罗婚礼的事情。(二人一直未共同生活)。

  一次二人来到商场挑选结婚钻戒,小红对小军看上的钻戒都不满意,不是嫌小,就是嫌颜色、洁净度不够好。同时,小红又故伎重演般地对小军说“自己的同事前两天结婚了,男方给买的钻戒足足有50分大小,而且颜色很好。自己戴钻戒也是要给同事看的,如果和那个同事的一比,自己的肯定拿不出手。”看到小红不仅虚荣,而且处处爱耍小聪明,不能和自己坦诚相待,小军暗暗叫苦。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小军决定和小红离婚。起初,小红及其父母不同意,声称自己家的亲友都已经通知,如果婚礼还没办就离婚,没办法和亲友交代,并且说小红今后也没脸再见人。后来,看到小军的离婚态度非常坚决,小红的父母又说“离婚可以,但彩礼一分不退。”

  万般无奈下,小军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小红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在婚姻问题上没有过错,都是小军出尔反尔,给自己的名誉造成损害,让自己没脸见亲友,因此彩礼不同意返还。法院在查清双方确实存在彩礼的事情及双方虽然登记但未在一起生活的事实后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小红需返还小军给付的4万元彩礼。

  法院之所以要求小红返还彩礼是基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的相关规定,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律师咨询:182-176-64000 丁律师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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