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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离婚诉讼网的创始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诉讼、婚房分割、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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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时财产分割以什么为准 时间:2012-04-12 18:3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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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感情不合,我和前夫离婚,后来又重归于好住在了一起,但没办复婚手续。其间,我们购买了一处房屋,40多万元,房产证上虽写的是前夫的名字,但我们签订了一份将财产合二为一的协议。最终,我和前夫还是以分手而告终,现在也联系不到他。我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分割财产呢?

  律师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写的是蒋女士前夫的名字,但是由于双方协议在先,所以蒋女士可要求分割财产。

  第一步

  要求法院发布公告,宣布解除与前夫的同居关系。

  第二步

  要求法院分割财产,假如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比较清晰,可以在其前夫不在场的情况下,拿走自己的那部分;如果双方财产关系模糊,法院也可发布公告,要求其前夫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到法院出席开庭,未如期出庭,法院可以做缺席宣判。

离婚律师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责任编辑: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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