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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离婚诉讼网的创始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诉讼、婚房分割、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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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开餐馆 离婚后商标如何处理 时间:2012-04-11 19:2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商标也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已离异夫妻一方宣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对方将夫妻共有财产单独处理,要求宣称此类行为无效。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争议的涉案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系无形资产,且在夫妻离婚时尚未注册成功,当事人并不真正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这一类财产,在夫妻离异后应当如何处理?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行政授权,由于注册申请审批的时间较长,甲乙离婚时属于尚未实际存在的财产,因此某菜馆与某饮食管理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转让的是对当时尚在申请阶段的注册商标的申请权。

  离婚律师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责任编辑: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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