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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离婚诉讼网的创始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诉讼、婚房分割、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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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珠胎暗结 新郎怒告离婚 时间:2012-06-29 13:17 来源:未知 作者:jiang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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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2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讼案,判决支持男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张某(女)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9日在南康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第十天,原告刘某发现被告张某有妊娠反映,在原告多次追问下,被告承认婚前曾与其大学同学有过性行为,而且在与原告结婚时自己已经怀孕。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堕胎,但遭到被告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现在已经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款是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的,保护对象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本案被告张某隐瞒怀孕事实与原告结婚,其行为本身就应受到良心和社会的谴责,被告张某的婚前性行为,也是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如果再给予其法律的保护,就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 陈启华 石晓利)

  中国法院网

  婚姻律师咨询:182-176-64000 丁律师

(责任编辑: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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