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离婚案例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离婚诉讼网的创始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诉讼、婚房分割、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离婚后仅见过女儿一次 前夫要求探视权 时间:2012-04-29 22: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分享到:

  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

  原告柳某于1997年1月和桓某结婚,生有一女。1999年11月,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到法院离婚,当时商定女儿由母亲桓某自行抚育。2000年2月,桓某诉至法院,要求柳某给付抚育费,法院判决柳某每月给付抚育费140元。

  柳某在起诉时称,与桓某离婚后,仅在路上见过女儿一面,其与桓某协商看望女儿,桓某称女儿只认识现在的父亲,不认识柳某,孩子不能有两个父亲,如果要见孩子,不能在她的家里看,也不能接走。柳某认为前妻是在以各种理由推托,要求行使探视权,每月将女儿接走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4小时。

  法院认为:柳某请求探视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但鉴于孩子年幼,柳某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及健康考虑,对柳某要求的探视方式,应予以调整。法院依法判决柳某每隔两个星期的周六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在孩子的居住地由桓某陪同探视。

  北京法院网

  离婚律师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责任编辑:jiang)
分享到:
Tags:上海离婚律师 返回上一级
上一篇:是否判决离婚 财产如何分  下一篇:结婚仅一月闹离婚 女子讨要结婚保证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