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婚姻家庭制度与相关上层建筑的关系
上层建筑不仅决定于经济基础,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影响和制约作用。婚姻家庭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内容之一,其发展与演变也必然要受到上层建筑其他诸多领域的制约和影响,比如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化、习俗等上层建筑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表现在婚姻家庭制度本身,而是通过上层建筑其他诸多部门反映出来。列宁曾经说过:“如果企图把两性关系从它们与整个思想体系的总的联系中划分出来后的本身变化,直接归结到社会的经济基础,那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而是唯理主义。”(蔡特金:《回忆列宁》,人民出版社60年版,第56——60页。)
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化、习俗等上层建筑领域是经济基础作用于婚姻家庭制度的中间环节,只有正确地估计上层建筑这些领域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所起的作用,才能合理地解释为什么许多有着同一类型经济基础的民族和国家,在婚姻家庭制度上竟会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政治的关系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在上层建筑领域中居于首要的、支配的地位,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最大、最强烈。政治制度决定着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婚姻家庭制度对政治制度处于服务的地位。恩格斯在谈到封建的婚姻关系时说:“对于骑士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志。”他还说,资产阶级的婚姻“仍然是阶级的婚姻。”(《马恩选集》4卷,人民72年版,74页)
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盛行的“良贱不婚”、“官民不婚”等规定,都是由等级森严的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决定的,它们都是为宗法社会的政治制度服务的。
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同属一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同样也受到国家政治制度、政治观念和政策巨大影响,同样也对之起着服务的作用。
(二)婚姻家庭制度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政治的具体化、规范化。一切统治阶级,都会利用法律的形式把有利于本阶级的婚姻家庭制度固定下来,赋予其保证实现的强制力量,借以维护其社会秩序和政治统治。
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主体是婚姻家庭法律。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在古今中外、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均占有重要的地位。统治阶级总是利用法律作为载体把有利于本阶级的婚姻家庭形态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条文化,并赋予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律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之中起着其他上层建筑不可替代的作用。婚姻家庭法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和集中表现。
(三)婚姻家庭制度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是以善恶美丑、荣辱廉耻等观念为标准,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社会评价)和人们内心信念(自我评价)来维持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道德与法律不同。由于道德的要求涉及到人生价值观念,其要求往往比法律要高。道德的调整领域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范围比法律要广泛得多。道德的调整手段也不象法律那样严厉,道德的惩罚方式是通过舆论的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通过支持或者谴责人们的某些行为达到规范社会秩序的目的。
在道德体系中,包含着大量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准则。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和婚姻家庭法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共同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
由于道德在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要求高、范围宽、影响深),因而在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方面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四)婚姻家庭制度与宗教的关系
宗教——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的神灵,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歪曲的、虚幻的反映。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宗教包括信仰、教义、以及抚慰、礼拜、宗教仪式等活动。”(《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521页)
宗教作为一种行为规范,通过人们的信仰而对其行为举止产生影响。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对于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不可忽视。这不仅表现在宗教的教义中包含着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而且还表现在有些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内,婚姻家庭的立法和司法权直接就操纵在教会手中。从历史上来看,许多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经典同时起着法典的作用,如印度教的《摩奴法典》、伊斯兰教的《古兰经》、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和基督教的《圣经》等,就是这方面的有力例证。《古兰经》中的若干教规,历来是伊斯兰教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主要根据,至今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仍然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准则。在欧洲中世纪,当基督教成为国教,并形成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时,婚姻家庭关系是由基督教的教会法(寺院法)来调整的。甚至经过宗教改革,在教会的政治权力被剥夺后,教会法对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如结婚、婚姻无效、离婚等仍产生着重要影响。
(五)婚姻家庭制度与风俗习惯的关系
风俗习惯是人们在一定社会条件下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世代沿袭的一种习惯性行为模式。风俗习惯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社会规范,其特点据有民族性、地域性和稳定性。
风俗习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由来已久的。风俗习惯被法律和道德所认可的,就成为婚姻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
风俗习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巨大的。我们在看待风俗习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时,要注意区分进步性风俗习惯和愚昧落后的风俗习惯,保留进步的,根除愚昧的,促使婚姻家庭制度文明健康发展。
(六)婚姻家庭制度与文学艺术的关系
文学艺术则是运用形象思维来反映婚姻家庭生活,通过人们的爱情观和婚姻家庭观,对婚姻家庭制度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
文学艺术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各种复杂的现象作出自己的评估,或揭露、或歌颂,从而引起人们在感情上的共鸣,由此而对婚姻家庭制度发生影响。
总而言之,婚姻家庭制度不仅受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也受到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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